富川職場問答

  •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坐標富川

    13*******22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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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 已有 3人回答

  • 13*******31 2020-11-03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1]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 18*******89 2020-11-03
    《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在出現(xiàn)法定情形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同時也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各種情形規(guī)定了不同的預告解除程序。其中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該條規(guī)定了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監(jiān)督的權利,目的是在于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濫用解除權利,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即使出現(xiàn)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的法定情形,如果沒有事先通知工會,也會導致解除程序違法,構成違法解除。

    因此,如用人單位設立有工會,在對違反勞動紀律的勞動者作出處罰時,除了收集認定勞動者違反紀律的相應證據(jù),還需注意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程序,以實現(xiàn)實體和程序的正義。而勞動者若對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異議時,亦可以及時向工會提出意見,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 15*******32 2020-11-03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程序: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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